8月25日,2018全国律协商标业务研讨会在北京隆重召开。本次研讨会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办,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承办,知助网(http://iphelp.com.cn/)协办。来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的业务领导,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商标审判专家,全国18位资深律师作为与谈嘉宾及演讲人分享了他们对商标法律业务的从业经验及心得,国内190余家律师事务所的200余位热衷于商标业务的律师参加了本届商标业务研讨会。
一、开幕式
开幕式由全国律协知产委副主任马翔律师主持,全国律协副会长张学兵、北京律协副会长高警兵先后致辞。
研讨会开幕式
全国律协知产委副主任马翔律师在致辞中谈到,商标的重要性日益突出。商标法律服务已经成为律师的一项重要业务领域。目前商标法律服务市场现状下,律师应当积极作为。律师有着严格的职业准则和较高的道德标准,由律师为企业提供商标代理服务,更有利于我国商标制度的健康发展。因此,律师有必要成为商标法律服务的主力军,并起到引领、规范作用。同时,律师是商标行政诉讼的重要参与者,律师与案件审理效率、审理水平具有重要关联,为了配合人民法院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提升审判质效,缓解案件积压,律师有义务、有责任、有必要加强与商标司法审查机关的互动及交流;律师也需要不断的了解和学习最新的司法政策、提高业务水平。
全国律协张学兵副会长致辞
全国律协副会长张学兵在致辞中指出,《商标法》已经实施35年,从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公布以来十年间应该说是知识产权业务,特别是律师的商标业务,快速发展的十年,律师从事商标业务迎来了一个黄金的周期。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与深入,律师在整个知识产权战略中的作用不可或缺。以商标法律服务为例,2017年,含商标申请、异议、评审、诉讼在内的商标业务量总计700多万件,据初步统计,目前我国商标法律服务市场规模达100亿以上,至少是全国律师年收入的1/7,可见,律师从事商标法律服务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是值得广大律师充分关注的业务。
北京律协高警兵副会长致辞
北京律协高警兵副会长在开幕式致辞中指出,近年来,北京律师在商标法律服务方面取得了骄人的业绩,当然客观上这也和商标行政管理机构以及后续的商标行政诉讼案件的指定管辖法院位于北京密切相关,北京律师在商标领域确实具有一些得天独厚的条件。北京律协于2005年就成了商标法专业委员会。承办此次会议的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于1994年就成立商标法律服务团队,对律师事务所开展商标法律业务起到了引领作用。希望通过这次全国律协知识产权委员会关于商标方面的盛会,能够带动全国律师在商标业务拓展、创新方面取得骄人的业绩。
(一)研讨版块一:站在转折期的商标实质审查 由姚坤(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副主任)演讲,黎叶(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徐初萌(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参加与谈。 姚坤副主任以《站在转折期的商标审查工作》为题,谈到了我国商标申请量的飞速发展,预测2018年的商标申请量将达700余万件,这无疑也给商标审查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压力。目前商标审查分为流程程序部门、实质审查部门,形式审查部门、后续审查部门。 黎叶律师认为在商标确权层面,就是商标局和商评委在商标近似审查中整体来说是偏严的,这点和法院有很大区别,因为法院会考虑整体性。在类似商品的认定中,分类表是一个基本的工具,这个工具作用非常大,要想做好商标业务,对分类表要很熟悉,当然,分类表有它的科学性和弊端。 徐初萌律师和大家分享了早年亲自参与处理的美国吉普和Jeep商标案件,并分享了自身对商标工作复杂性的感悟。 (二)研讨版块二:商标异议案件审理中法律条款的适用及证据采信原则 由张笑蕾(商标局异议处处长)演讲,吕甲木(宁波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任、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及董宜东(广东省律协商标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参加与谈。 张笑蕾处长以《商标异议案件的法律适用和证据采信》为题,从“商标异议制度的特点”、“商标异议案件的法律适用”、“案例及证据采信”等方面深入介绍了商标异议程序中的形式审查及实质审查。 吕甲木律师认为,对于解决大量囤积商标的问题,现在更多用的是《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其实可以用第四条和第七条第一款结合起来对不正当手段进行解释。 董宜东律师认为,《商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实际的保护过程中造成了极大的混乱。因为在日常的使用过程中,我们看到的商标权的依据就是那张注册证。但是如果按照刚才的规定,这个注册证期限和异议案件裁定期限是不相符的。
(一)研讨版块一:司法审查代理律师的诉与辩 由周丽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商标组组长)演讲,明星楠(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熊文聪(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及乔万里(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参加与谈。 周丽婷法官以《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代理律师的诉与辩》为题就律师在诉讼案件中的应具备的基本要求、举证、代理思路、参考案例提交等层面给予了诸多有益的建议。知识产权法院是鼓励提交参考案例的。但是应就可参考性进行提炼并做适当说明,包括裁判的要旨和理由。建议律师就按法条要件进行编辑和证据梳理,在商标案件代理中对于商标法绝对理由的提出应该要有针对性。 熊文聪律师谈到,有些个别案件,比如一些疑难案件,可能不是单纯的事实的认定或者证据的采信,或者法律适用问题,可能存在本身对这个法律理解的问题,这时候法官应适当给律师更多点的陈述时间。 明星楠律师谈到,商标确权诉讼案件量非常巨大,从律师角度来讲,首先要和法官达到一个共识。在很多案件中律师应当对证据是尽量的适度举证,同时对证据要做一个精细的加工和提炼。 乔万里律师谈到,北京以外的律师对起诉过程有一个起诉的缴费环节,希望未来能为律师诉讼缴费提供更加便捷的方式。 (二)研讨版块二:商标法律适用新解 由陶钧(北京高院知识产权庭商标调研组组长)演讲,黄义彪(北京观永律师事务所律师)及蒋利玮(北京盛美律师事务所律师)参加与谈。 陶钧法官以《商标法律适用新解》为题进行了演讲。现实生活总是千变万化,而法律条文是固有的,如何更好的从代理人的视角跟司法的视角能够契合和统一,可能是每位代理人或者律师最关注的。 黄义彪律师谈到,商标法这个领域对很多概念并不是理解的特别严谨。比如恶意问题。实际上恶意在民法概念里与它对应的应该是善意。也就是说善意是不知情,恶意是知情。在商标法领域谈恶意的时候,更多的是一种明知的情况下违反诚实性原则。 蒋利玮律师谈到,若在“撤三”复审案件里确权诉讼已经得出结论,说这个商标因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应当被撤销,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无效案件不能够终结。而无效案件,是自始无效,所以二者不一样。因此不能够因为“撤三”案件的结论,让无效案件去终结诉讼。
(三)研讨版块三:商标再审案件司法原则和精神
由夏君丽(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商标合议庭庭长)演讲,马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张广良(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参加与谈。
夏君丽法官以《商标司法保护的新发展》为题,介绍了最高法院的司法职责和最高法院的审查监督作用,并向与会律师介绍和传达了刚刚召开的第四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相关精神。在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中,律师是法院和当事人之间的有效桥梁,律师不仅对于案件纠纷的解决,更对于完善商标制度,对于完善司法保护环境发挥着重要而积极的作用。
张广良律师谈到,律师不仅要熟悉各种各样的法律,而且也要掌握司法政策、司法原则、司法精神和司法指导。在学习法院的一些判决,尤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决的时候,可以更加的关注法官在这个案件当中对法律作出了一个什么样的解释。鉴于司法原则精神都是非常复杂的问题,建议律师更多的将注意力放在对有关法条的解释和适用性上。
马强律师谈到,最高人民法院在宁波赛克思民事侵权案件中,认定了案中的商标注册人在商标注册之初具有恶意,其商标权利是恶意取得,有违诚实信用,最高院再审当中实质上否定了其注册商标的效力,并且判定不侵权。他认为发挥了非常好的指引作用,它使得律师不再迷信注册商标权利。
四、商标律师代理实务经验分享 李德成(全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谈到,不良影响属于绝对的理由,对于绝对理由的条款的个案衡量空间应当受到严格的限制。不良影响意味着在标志,在所有的商品和服务上都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更不得注册为商标。不良影响判断应注重商标法的体系性思考,在时间节点选择上不应当与其他商标法原则相冲突。
董宜东律师(广东省律协商标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谈到,非以诚实信用取得的商标权不应当受到保护。但是在一些案件中,当存在他人在先商标权的前提下,在后商标却以大量使用所产生的知名度来保护了在后的商标,这就不得不引起人们的思考。 刘艳锋(北京市律协商标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结合自己成功代理的“嘀嘀打车案”“OFO小黄车”、“人人车”等案认为:在“互联网 +”时代,商标侵权类似商品判断在遵循前述规则下,更应当特别注意:排除《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不当影响,坚持综合、整体、实质的主客观判断标准。同时充分考虑到“嘀嘀打车”类“互联网 +”新业态的商品或服务特点。
商家泉(北京市律协商标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谈到,第一,判断老字号的经营主体和老字号有没有历史渊源,怎么来判断。例如:信远斋案。第二,分析老字号的历史商誉能否断点续传,谁能断点续传。虽然老字号中断了数十年,但是它获得的辉煌业绩和声誉不会轻易消解。例如:同德福案件。第三,涉及到公有领域老字号保护的问题,老字号和商标冲突的解决原则。一是沟渠原理,就是制止不正当的商业沟通和交流。二是恶意不能既往不咎。例如内联升这个案件。
韦国(安徽省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任、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谈到,法院对于商标使用在具体的使用方式和情形根据个案情况可能采取相对宽容的态度。如何判断商标的真实使用,主要是从量和使用的状态来进行判断。
高金军(山东省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任、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谈到,自己按照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和其他相关规定,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的案由的规定,罗列出来知识产权的13个类别。商标法律服务总结一下有四个特点:关注度高、业务范围广、入门不难、一案成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