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经济形势的持续下滑,披着各式外衣的经济犯罪逐渐浮出水面。不同于普通的暴力性犯罪,在这类案件中,同一个案件往往同时涉及民事程序和刑事程序,存在案件事实认定、行为性质认定、执行程序中的刑民交叉,继而存在民事清偿责任和刑事退赔责任的交叉。因此,这类案件具有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背景。投资人一旦卷入此类案件,若不能采取准确的策略予以应对,将可能蒙受巨大的财产损失。基于此,笔者结合办理过的大量该类案件,总结出以案件类型化为基础的应对措施。具体而言,首先应对刑民交叉案件的类型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再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并结合对应的法律法规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以此最大程度来保护被害人(投资人)的利益。
刑民交叉案件是指案件性质既涉及刑事法律关系,又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相互间存在交叉、牵连、影响的案件,或根据同一法律事实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一时难以确定是刑事法律关系还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案件。在司法实务中,刑民相互交杂的案件数不胜数,如何实现对刑民交叉案件的公正处理是当下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不可忽视的重大课题。
从本质意义上来讲,刑民交叉案件可划分为“竞合型刑民交叉案件”和“牵连型刑民交叉案件”。竞合型刑民交叉案件是指因同一法律事实同时涉及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从而构成刑民案件交叉的案件。牵连型刑民交叉案件是指因不同法律事实分别涉及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但法律事实之间具有一定的牵连关系而造成的刑民交叉案件。对于两种不同类型的刑民交叉案件,在程序处理和效力认定上,存在截然不同的方法。故此,对刑民交叉案件进行基础分类是进行类型化处理的重中之重。在具体区分的过程中,存在事实认定和法律认定的交叉往复,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继而得出结论。
从民事诉讼程序和刑事程序作为起点,现行法律法规下,集资类犯罪刑民交叉案件中存在不同的处理方式。
对于交叉型集资类刑民交叉案件,因案件中仅仅存在刑事事实与民事事实的交叉,但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故此可以分别就民事事实和刑事事实分别走不同的程序进行处理。即:投资人可以借款合同、投资合同等基础证据就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此来保护自身权益;对于相对方还存在的刑事犯罪问题,则由人民法院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即可,与民事诉讼程序并不冲突。
对于竞合型集资类刑民交叉案件,则需根据案件此时所处的程序分别对待。若案件处于民事诉讼程序的,应将涉及刑事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民事案件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或中止执行。但若刑事部分经处理,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或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经人民法院审理认定不构成犯罪的,当事人可以再次提起民事诉讼,此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若案件处于刑事程序的,应当由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进行追缴或责令被告人退赔,而不能由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亦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在民事案件中存在连带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的情形下,可以单独对连带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提起诉讼。故此,在面临此种境况时,被害人一方面需要与公安机关保持积极的联系,力求在追缴、退赔程序中得到最基本的保障;在存在担保人的情形时,还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通过变换诉讼主体的方式向担保人提起民事诉讼,充分利用刑事案件中的退赔制度和民事诉讼的执行制度最大程度地挽回损失。此外,对于经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中未能覆盖的部分,债权人还是可以就未得到保护的部分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此时,涉案的基础合同(借款合同、投资合同等)并不因为债务人涉嫌、构成犯罪一定无效。故被害人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请求人民法院对合同的效力进行确认,并据此要求债务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其他的非法占有类刑事犯罪,亦按照上述规则进行处理。
鉴于刑事案件本质上是一种侵权行为,是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程度且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构成要件的侵权行为,故刑事案件与民事侵权只能是竞合型的刑民交叉,而不存在交叉型刑民交叉的可能。
对于此类案件,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处理。若案件构成民事侵权行为的,则被害人可直接提起侵权之诉,以《侵权责任法》作为法律依据要求侵害人进行赔偿;若案件构成刑事犯罪的,则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构成刑事案件的案件,被害人还可直接在刑事程序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来主张民事赔偿,但该赔偿范围仅限于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不包括精神性赔偿,但若双方当事人能够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则可以不受上述范围的限制。
由于刑事程序与民事程序均存在案件事实、行为性质的认定,不免存在两者相互冲突的情形。在案件事实认定上,由于刑事诉讼中有专门的侦查机关介入,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能力较强,且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标准更高,因而刑事诉讼裁判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对民事诉讼具有预决效力。相反,由于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相对较低,其裁判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原则上对刑事案件没有预决效力。在行为性质认定上,刑事裁判和民事裁判相互之间则均具有预决效力。举例来说,如某行为在刑事诉讼中被认定为构成犯罪的,除存在特殊规定的情况下,该行为往往在民事诉讼中也构成违约行为或侵权行为;若民事诉讼认定某行为合法的,则该行为原则上也很难构成犯罪行为。
在执行程序中存在刑民交叉情形时,对于交叉型刑民交叉案件,应按彼此不同的程序处理,彼此并不冲突;对于竞合型刑民交叉案件,则应视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具体而言:若民事案件在刑事立案后尚未审理终结的,应中止审理民事案件,等待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若民事案件在刑事立案前已经作出生效判决的,则该判决可以继续执行。
若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且其所有财产不足以全部承担所有责任的,应按以下顺位顺序处理:(一)支付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二)向民事案件中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清偿;(三)退赔刑事案件被害人损失;(四)偿还其他民事债务;(五)向人民法院缴纳罚金;(六)向人民法院上交被没收的财产。由此来看,当民事债务人同时面临刑事责任时,民事权利人并非当然的让位于刑事被害人的退赔程序,而需要甄别此时民事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是人身权利还是财产权利,以及权利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等细节,继而作出相应处理。
综上所述,当被害人卷入刑民交叉案件时,需要就刑民交叉案件的类型进行确认,在此基础上再以案件所进入的程序为切入点,视情况分别采取要求退赔、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先行执行等方式来应对处理。从该意义上来看,通过熟练掌握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转换,有利于最大化地保护被害人(投资人)的合法权益。